警方執勤突遇男子持刀追趕,警誤殺男子

朱姓警員持槍射擊,是基於避免自身生命法益遭到林姓男子的剝奪,而犧牲林姓男子的生命法益,符合侵害危險的法益和防衛行為所攻擊的法益間的比例性,合乎刑法第23條本文的正當防衛

台北市內湖區有精神病史的林姓男子,昨天清晨在住家附近與羊奶送貨員爭吵,兩名員警據報前往,卻遭林男持刀追殺,警員朱世凱為了自衛,五秒內連開五槍,兩發擊中林男胸部要害不治,家屬悲憤指責:「兩個警察應付一個精神病,警棍不能壓制嗎?開槍還瞄準心臟,存心要給他死嘛!」質疑警方用槍失當,考慮提國家賠償。

警方已陪同家屬看過監視器畫面,市警局長黃昇勇昨上午八時許到林家慰問;內湖分局長王鳳輝表示,遺憾警員使用槍械造成民眾傷亡,士林地檢署指揮刑事局深入調查。

法律評析

員警遭精障男持刀砍殺,開槍正當防衛不起訴

該案,雖然林姓男子有精神病史,而若不幸殺警,仍然構成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只是在有責性方面能阻卻或

  • 減輕罪責。但這並不影響林姓男子意圖殺人被評價為「不法行為」的事實,所以該名朱姓警員可以正面臨林姓男子的不法侵害,考量到林姓男子不斷持刀往朱姓警員砍去與猛追,精神患者的攻擊行為可能造成可觀的危險,朱姓警員持槍射擊,是基於避免自身生命法益遭到林姓男子的剝奪,而犧牲林姓男子的生命法益,符合侵害危險的法益和防衛行為所攻擊的法益間的比例性,合乎刑法第23條本文的
  •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全利之行為,不罰。」是故,該名朱姓警員可以雖然構成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但是可以依據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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