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許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100萬元,並約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許先生不幸於一場車禍中意外身故,留給家人無盡的悲痛及思念,也遺留了龐大的債務給許太太和其子女承受。許太太在友人的提醒下,要她儘早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降低對經濟的影響程度。但許太太和子女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金嗎?若領了保險金,許先生的債權人可以依此追討嗎?
過去社會中一般人民對保險的瞭解及認同度並不高,再加上保險業務員不當推銷,導致多數民眾對保險產生誤解。保險其實是一種風險控管和危險分散的概念,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例,在過去沒有這個社會保險時,一旦發生車禍,雙方除了和解就是法院見,只能透過民法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肇事者本身經濟狀況不佳,受害人也只是換得債權憑證,但有了強汽險以後,可以就受害人人身損害的部份先予補償,給予了基本保障。
上面新聞提及的問題涉及意外險保險金是否為遺產?如果拋棄繼承,是否還可以請領保險金以及請求權人是誰的問題。保險法第112條、113條有規定有指定保險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若未指定受益人時,始將保險金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許先生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雖沒有具體指名特定人,但是透過民法第1138條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可以明確,因此,保險受益人就是許太太和子女,保險金便不得計入遺產,也不用繳納遺產稅。
至於許太太和子女拋棄繼承與保險金請求並不干涉,拋棄繼承是放棄繼承許先生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保險金請求權並不是許先生的權利,而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縱使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保金。而保險金的分配,則是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許太太和子女各分得1/3。
既然保金未列入遺產,許先生的債權人當然不可以依此要求清償,但是應注意的是部份保險公司配合信用卡或房貸所設計的產品中,通常會以保險金優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若有餘額,再由法定繼承人分配,這種情況是在契約中指定以債權人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基本上和歸入遺產以清償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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