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吃案事件頻傳?警察反成黑幫助手

台北縣一名國中生在學校被小混混打傷,家屬向三重分局報案卻不受理,最後卻要他們指認吃案員警,家屬不願意出面,警方還把通知書貼在家門口,個資全都露,家屬氣的連夜搬家,說警察根本就是逼死人。

法律評析

人民保母吃案?通知書黏家門違反個資法?

(一)對於警察涉嫌吃案,報案民眾可以依據

  • 警察法第10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該案警方因為母子不到案,在門口貼通知單,通知單上面有提到「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母女認為侵犯到個人資料,擔心性命安危,嚇得想要連夜搬家。但這個通知書,應該只是單純的訴訟文書的寄存送達,所謂的寄存送達在三大訴訟法上面都有規定。
    (二)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73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三)這個只是單純的通知作用,還尚未產生法律效果。民眾收到寄存送達時,其實可以去郵局領就好,不用自己嚇自己。也千萬不要以為,不領就沒事。建議收到寄存送達的文書,最好還是到郵局領一下,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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