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該立法並無要求醫生有默默忍受病患欺凌之義務,醫生應循求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人民聲請釋憲有一定救濟途徑,必須在權利受到國家具體侵害時,方有尋求救濟之途徑。
醫生幫人治病,還要冒著被打的風險,恩主公醫院一名急診室醫師行醫六年,就被病患打了兩次,他實在忍無可忍,聲請釋憲,要求在保障人民生存權之下,醫師有權拒絕替施暴者看診。這就是今年三月恩主公醫院急診室內,一群人暴力毆打醫護人員的實況,畫面中被圍毆的白袍醫師就是急診科主任林憶直,在急診室工作六年就被揍了兩次,林憶直再也無法忍受,對醫師法規定的「醫師不能拒絕救治病人」,決定要申請釋憲,希望曾經傷害過他的病患,他能有拒絕的權利。
36歲的林憶直在急診室看診六年,他就被病患打了兩次,一次是被送來急診的酒醉兄弟毆了一拳昏迷,清醒後還要繼續幫黑道兄弟看診; 一次就是被圍毆的這次,莫名其妙勸架,結果人被打到腦震盪、左耳後黑青,他氣到向施暴的六人提告。醫界都支持,但他說想要拒絕診治傷害過他的病患,這等於違反醫師法,最高會罰10萬元,畢竟現行法令,醫師沒有挑病患的權利,這位勇敢的「拒診」醫師,還有很長的改革路要走。
該醫師日前受到酒醉病患毆打,因此決定聲請釋憲,捍衛醫生拒絕病患的權利。現行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違者依據同法第29條:「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為了避免「因為對於危急病人因為身無分文,而醫生卻仍拒絕施救,而拖延病患病情」所規定的立法。此立法意義良善,而若病人有無不法情事,有其他專門法律限制該病患不法行為時,醫生自可以循求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該立法並無要求醫生有默默忍受病患欺凌之義務。
雖然醫生是在捍衛「生存權」,然而我國關於人民聲請釋憲有一定救濟途徑,必須在權利受到國家具體侵害時,方有尋求救濟之途徑。若僅是因他人權利受損害的仗義執言,依學說保護規範理論,自然無法尋求救濟之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果醫生覺得該醫師法規定不妥,依我國規定,必須受到醫師公會懲戒或開罰事項,而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而醫師經由提出覆審、行政訴訟在確定後,仍無法循求救濟途徑,方能提出釋憲。
且釋憲需在聲請書上表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反一般憲法原理原則之處,非僅表明不服,或者直接將判決丟給大法官。
[法條] 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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