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曾姓駕駛在發生事故後,有下車協助傷者,還等救護車將傷者載送救醫,故曾男「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曾男只要做到即時救助的行為,就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但曾男未立刻報警,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
新北市一名曾姓汽車駕駛,日前駛出一條巷弄時,主幹道上直行的機車騎士見他衝出,被嚇得連忙急煞車,導致騎士摔車、車上三人摔傷;當時兩車並未擦撞,汽車駕駛還下車協助叫救護車,見傷者全數送醫後才離去,怎料數日後警方卻把汽車駕駛依肇事逃逸送辦。
雖然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但因一方駕駛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也會有肇事責任。就算機車騎士成功閃躲沒撞上曾男駕駛的汽車,卻因此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曾男也需負肇事責任。此時如要判別責任歸屬,曾男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曾男駕駛的車輛行經巷道,所以路權較小,經過巷口時應該要停等察看其他車輛狀況;但警員現場勘查時,發現曾男的車輛已超出巷口停止線,雖然未與機車碰撞,但初步認定仍可能涉及肇事責任,不過確實的責任歸屬,仍需經過鑑定及檢察官裁定。發生車禍時,就算兩車無碰撞,但如果兩者有因果關係(例如:A車被B車嚇到而發生車禍),務必報警靜候警方到場採證調查,也不要有「我沒撞到他,是對方技術差才受傷」偏差的行車觀念,以免因小失大。
本件曾姓駕駛在發生事故後,有下車協助傷者,還等救護車將傷者載送救醫,故曾男「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警方將他依肇逃送辦,應不會成案。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為了「減少交通被害人的死亡」,從此立法理由看來,曾男只要做到即時救助的行為,就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但93年度交抗字第416號判決指出,肇事人除了要採取即時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故曾男當時沒報警,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是肇逃。
1. 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切記報警、施救,並等警方到場處理 2. 警方抵達前,勿擅自離場 3. 如未與他車碰撞,卻遭告時,可調閱監視器證明 4. 加裝行車紀錄器,最好一機多鏡,可錄下車子周圍狀況
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常非於己之鄰親家里,時有告救不能情事,乃科以肇事者須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防因就醫延誤致生無謂傷亡,並俾得通知傷亡者家屬到場,以明責任,是凡肇事人於行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駕車逃逸者,均應依該規定處罰,至其嗣後是否受刑事訴追及已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對其應受處罰乙節,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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