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口無遮攔,誹謗或公然侮辱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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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侮辱與誹謗,常容易令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實,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陳述具體內容」,使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共聞共見,而使其名譽受有損害。

    男子洪志全曾受僱某撞球場,但離職後對王姓女老闆待人態度不滿,連續在雅虎奇摩無名小站部落格上網發布文章批評謾罵王女是女魔頭、對客人虛假、做人失敗等,檢察官將被告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法律評析

    網路發言遭提告,社群平台是公共空間

    (一)網路平台目前在實務上以被認定為一般人得共聞共見的「場所」,只要網路連線,所有公開於網路的訊息即可供給不特定人瀏覽。部落格的產生,提供了人際網絡互動的平台,部落格的主人透過網路,將自己願意分享的照片、影音、圖文等訊息公開讓所有網友的共聞共見,因此,部落格雖係網路世界中屬「個人」較私密的園地,但以其公開的程度,仍可被推定為「公開場合」,仍不得恣意妄言。

    (二)侮辱與誹謗,常容易令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實,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陳述具體內容」,使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共聞共見,而使其名譽受有損害。本案中,洪姓男子以「女魔頭」、「對客人虛假」、「做人失敗」等言語於個人部落格中批評王女,其中未具體陳述王女之行為是如何虛假、如何失敗,故尚不屬於誹謗罪處罰的範圍,而必須以公然侮辱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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