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時,徐姓少年開車衝撞警車,警員開槍,又遭推擠,不慎跌倒,雖然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致重傷罪,但成立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
涉嫌姦殺國中少女的嫌犯徐嫌去年開車搭載共犯許姓少年,開車衝撞警察,許姓少年被警槍擊中致下半身癱瘓,許控告警方殺人未遂及重傷害罪,求償4000萬元;板橋地檢署認定是徐嫌用車推擠員警,造成警員彭彥凱踉蹌跌倒開槍誤傷,昨天依傷害、妨害公務罪起訴徐嫌,求刑2年4月,彭員則不起訴。
(一)該案,檢方現場勘驗,開槍地點的路面與騎樓高度,確實落差15公分,確認是徐嫌駕車推擠彭員,造成彭員跌倒擊發警槍,致許姓少年中彈。因為警察臨檢時,徐姓少年開車衝撞警車,警員開槍,又遭推擠,不慎跌倒,雖然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致重傷罪,但成立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
(二)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而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若已經確定,為了避免讓被告遭受重複訴追的危險,原則上不能再對被告同一案件,再度起訴。但若將來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警員是先開槍的情形,則仍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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