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路人的惻隱之心騙取金錢,或以車票換現金的方式達到其圖利目的,該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39詐欺罪。詐欺係行為人傳遞不實的訊息,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做出交付財物的行為。
依附火車站討生活的弱勢者不少,有人自食其力,卻也不乏利用他人憐憫心行騙者。台南火車站多年來偶有一名不修邊幅、口齒不清的中年男子,聲稱沒錢回北部向人行乞,善心旅客甚至幫忙買車票,但他拿到車票後隨即退票換現金。其他在火車站討生活的弱勢人士透露,該男子行蹤不定,有時天天出現,也曾經消失大半年,好手好腳卻不找工作,在前站騙到車票就轉往後站辦退票,若討不到錢或收入不如預期還會亂罵他人出氣。
該名男子利用路人的惻隱之心騙取金錢,或以車票換現金的方式達到其圖利目的,該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39詐欺罪。詐欺係行為人傳遞不實的訊息,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做出交付財物的行為。一般而言,詐欺必須出於主觀意思,向他人施以詐術,使受詐之人「主動」交付其物,而非出於被迫之情形,是屬於以和平的手段使他人將財產權移轉給自己或第三人,被害人的財產權因此受有損害,則詐欺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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