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要帶驗孕報告,違反性平法派遣公司挨罰

法官認為,要求女性員工繳交驗孕報告的行為,對參加說明會者造成心理影響,以為自己若是懷孕的話,可能不被錄用或遭解僱,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可以向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

台中市國立台灣美術館的女性派遣員工被負責派遣的仟代昌公司要求繳交驗孕證明,女員工不滿到台北抗議,台中市政府對派遣公司處以十萬元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處仟代昌公司敗訴。

法律評析

勞動契約要求員工不能懷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仟代昌公司要求面試女性提出驗孕報告之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34條受雇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仟代昌公司辯稱當時在刊登徵才廣告時,並未要求提供驗孕報告一事,公司幹部也沒有人在徵才說明會上提及此事,但法官傳喚多位證人出庭,發現該公司主管確實在說明會上,以明示及暗示方式指稱其合約才半年,員工若是懷孕生子將不符成本,部分員工也指出,原勞動契約中的確有要求繳交驗孕報告,在市府調查之後才抽換勞動契約。

法官認為,要求女性員工繳交驗孕報告的行為,對參加說明會者造成心理影響,以為自己若是懷孕的話,可能不被錄用或遭解僱,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處仟代昌公司敗訴,依同法第38-1條如故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可以處以罰鍰:「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裁定仟代昌公司必須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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