嚐禁果早產 2樓丟下嬰 國三未婚媽殺女

婦女的殺嬰行為必須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為之者,始能構成本罪,否則,仍應處以普通殺人罪。將女嬰丟入馬桶之行為就已構成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將其女嬰從二樓窗戶丟出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94條為被義務遺棄罪。

一名早產女嬰八日深夜遭人丟棄在檳榔攤前,九日凌晨因顱內出血夭折,警方發現兇手竟是住附近的國三未婚媽媽。她偷嘗禁果懷孕產子,因怕家人知道,先丟進馬桶沖不掉,再從二樓窗戶往下丟,處理完血跡後,她還下樓圍觀,仿若事不關己。

法律評析

生母殺嬰罪之立法理由與有義務之遺棄罪

本罪的殺嬰行為,實亦為普通殺人罪的殺害行為,只是婦女的殺嬰行為必須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的特別情狀下為之者,始能構成本罪,否則,仍應處以普通殺人罪。本罪為普通殺人罪的減輕構成要件,之所以設置本構成要件並非認為初生嬰兒的生命價值尚不及一般人,致可予較少的刑法保護,而是生產中或甫生產後的婦女,或許處於心裡衝突或情緒不穩定的特殊情狀下殺其初生之嬰,而有較低的罪責內涵,故在立法上對其殺嬰行為乃賦予較普通殺人罪為輕的法定刑。

本件八日晚間,少女在家中浴室洗澡時,意外產下女嬰,不知所措的她,情急之下將女嬰丟入馬桶,想把女嬰沖走,但因女嬰體積過大,沖了多次依然沖不掉,於是將女嬰連同胎盤、臍帶,從二樓窗戶丟出,女嬰重重摔落一樓地面,頭部受到強烈重擊,頭顱骨折、氣胸,最後不治。其將女嬰丟入馬桶之行為就已構成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構成有義務者的遺棄罪。其將其女嬰連同胎盤、臍帶,從二樓窗戶丟出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94條為被義務遺棄罪。而該生母為就讀某國中九年級,係為未成年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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