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 勞工都能請

《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行政命令的安胎假納入法律保障,未來婦女請安胎假,若僱主不給假或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僱主會被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

勞工請假規定再放寬。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若家庭成員因重病須親自照顧,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婦女勞工懷孕期間也可請安胎假。僱主若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員工考績,最重可罰十萬元。《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估計現有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的一百四十八萬多名員工,及現有的三百零八萬名婦女勞工,都可因此受惠。但民眾大多認為,為避免影響工作,仍不敢隨意請假。

法律評析

《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

立法者將安胎假納法律保障,三讀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是將行政命令的安胎假納入法律保障未來婦女請安胎假,若僱主不給假或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僱主會被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此外,依現行規定,勞工一年有十四天不給薪的事假,受僱五人以上企業的勞工,若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內最多可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修法後也放寬家庭照顧假限制不再限於五人以上企業所有企業員工都適用,僱主若不給假或刁難,同樣可罰一萬到十萬元。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女性勞工若有安胎需求可依法請假,家庭照顧假也放寬到所有勞工都適用,對勞工都有利,不過若與公務員可領全薪相較,勞工請假只有半薪、甚至無薪,並不公平,政府應提供配套政策,勞工在請假期間仍保有收入,才能安心請假。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也說,國內生育率低,主要問題是婦女缺乏良好的生育、養育環境,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還被迫在工作與生育間選擇,修法後雖讓有安胎需求的婦女可請安胎假,但婦女可能因顧及老闆態度,不敢隨意請假,尤其是中小型、制度不健全的企業,政府應宣導、鼓勵企業落實,讓民眾知道,這是國家政策,不是說說而已

1. 安胎假
(1)懷孕期間若須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最長可請1年。
(2)30天以內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30天,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僅以《勞工請假規則》規範。
修法後:納入《性平法》,保障勞工不因安胎假影響考績、全勤獎金。
 

2.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3. 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4. 勞工諮詢或申訴專線: 0800-085151。

 

此次修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20條

1. 第15條

(1) 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第2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第4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5)第5項: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2. 第20條

(1) 第1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 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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