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及免於恐懼之自由,對於犯特定竊盜罪者應加重處罰,爰增列併科罰金之規定,將第一項本文修正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加重竊盜罪中原本「夜間侵入」的「夜間」兩個字拿掉,讓加重竊盜罪沒有日夜的分別,以後即使在白天侵入住宅,也以加重竊盜論;此外,同案中也將在航空站及水陸空大眾交通工具中犯竊盜罪,通通改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並加入「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期提升嚇阻效果。
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321條條文規定,侵入住宅偷竊有分時段,白天行竊屬普通竊盜罪、夜間行竊才算加重竊盜罪,但此次加重竊盜之修正把「於夜間侵入住宅」之「夜間」刪除,以後不論白天或晚上侵入住宅而竊盜者,均以加重竊盜罪論處,當初訂定「於夜間」主要是因應農業社會情況,夜間竊盜案頻傳,故以夜間侵入住宅偷竊加重處罰希望以達嚇阻效用,現在社會型態已有不同,竊賊利用白天無人在家行竊者多,故予以修正。
此次修正之刑法第321條增列「防扒條款」,未來在捷運車廂等人潮擁擠交通工具內行竊,將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刑法第321條條文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竊盜罪,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在捷運車廂等交通工具內行竊,算普通竊盜罪,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刑責明顯較低。現今社會偷竊頻傳,尤其在擁擠的捷運車廂內更易發生,且現在的民眾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為保護民眾財產安全,故修法提高刑度以嚇阻扒手行竊。因此次加重竊盜罪成立場地和區域,擴大到「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未來在交通工具內行竊都算加重竊盜罪,所以在台鐵、捷運、高鐵等車廂、民航機上及機場偷竊皆構成加重竊盜罪。
一、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及免於恐懼之自由,對於犯特定竊盜罪者應加重處罰,爰增列併科罰金之規定,將第一項本文修正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鑑於民眾工作時間涵蓋日、夜間時段,故現行加重竊盜罪僅就夜間侵入住宅為加重構成要件,不足以保障全體民眾之利益。爰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三、參考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項等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規定,將第一項六款修正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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