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不繳交管理費屬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訴訟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討要;強制罪所處罰的行為限於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實行犯罪事實,強暴是指行為人以物理的力量對他人發生壓制意思自由的作用
台中是一棟公寓大廈為催討管理費,將門禁磁卡更換為磁扣,對欠繳二期以上管理費的住戶不發給磁扣,致欠管理費的住戶莊男回不了家,莊尾隨有新磁扣的住戶進大門,被管委會主委張男推出門外關上大門。台中地檢署偵辦認為,張將莊推出大門,妨害莊回家權利,昨依強制罪將張起訴。
本件莊男因未繳管理費致其磁卡無法使用,亦因未繳管理費而無取得管委會後來決議所發之磁扣,莊男於去年2月24日晚上回家時發現磁卡無法使用,故尾隨有磁扣之住戶進門,而被管委會主委張男發現與其發生口角並將其推出門外,張男的行為已妨害莊男出入家門的權利,故已涉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所處罰的行為限於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實行犯罪事實,強暴是指行為人以物理的力量對他人發生壓制意思自由的作用,但強制罪的強暴不需使被害人達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施以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的施暴行為有發生強制的作用,使被害人無法為意思決定自由或行動自由,即可該當本罪的強暴。像本件的張男把莊男推出門外,已使莊男無法依其意思回家,故張男的行為已發生強制作用。
張男不繳交管理費屬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訴訟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也就是說對於已逾兩期未交納費用的住戶,應先訂期限催告其繳納,如催告後仍不繳納即可訴請法院命其繳納費用即應遲延繳納所生之利息。
1. 當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未繳應繳費用逾兩期時,口頭催告 2. 若所有權人或住戶置之不理,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請其於一定時間內繳交 3. 若所有權人或住戶逾期仍不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訴請應給付金額
未達2/3門檻,應做不違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