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持槍行搶銀樓,係攜帶凶器以強暴的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構成刑法§330加重強盜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依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8第四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北縣板橋一間銀樓遭搶匪連開3槍後,又持鋁棒猛敲櫥窗,但因為強化玻璃打不破,最後倉皇逃逸,搶劫未遂。
該名歹徒分別觸犯強盜罪、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損器物罪。
(一)歹徒持槍行搶銀樓,係攜帶凶器以強暴的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故構成刑法§330加重強盜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依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8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輕型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依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1規定,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其他法律時,從較重處罰之規定。
在犯案的過程中,歹徒一度企圖破壞銀樓玻璃,以利進入行搶,故於強盜的同時觸犯刑法§353毀損器物罪,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賠償方面,銀樓遭歹徒開槍、以鋁棒等方式破壞,則銀樓老闆另得依刑事訴訟法§487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184侵權行為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規定,向歹徒請求損害賠償。
見證人未在場見證 判協議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