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公然猥褻罪;網友若轉傳分享,雖然不是拍攝者,但幫助他人完成欲散播裸照之犯意,而著手實施散佈,無論被幫助人知不知情,仍可依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
近日網路流傳一封「這樣的登山比較涼快—台中大坑」的信件,一名女子在大坑觀音步道拍攝三點裸露照,行徑大膽;女子身材略顯豐滿,一絲不掛坐在「山友群英亭」的「總統椅」上,斜身歪坐或正坐總統椅卻張開大腿,在涼亭旁盪鞦韆,在步道抬腳做出小狗撒尿姿勢,盡露第三點,已觸犯公然猥褻罪,遭警方偵訊中。
(一)該名女子在大坑山區全身赤裸拍照,雖當時沒有任何人在現場,但大坑山區因為是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遊地,所以是公開場合。而事後該名女子又將裸照上傳到網路上,難謂無供別人觀賞的意圖,依據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公然猥褻罪。
警察也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以該女子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而網友若轉傳分享,雖然不是拍攝者,但幫助他人完成欲散播裸照之犯意,而著手實施散佈,無論被幫助人知不知情,仍可依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規定,成立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而若對方若是國外拍攝色情片的國外合法照片,因為在我國散播猥褻照片於公共場合仍屬違法,因為網路雖然是虛擬,但是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仍屬公開場合,所以網友散佈a片圖片於網路,則屬散佈公然猥褻罪的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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