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未經屋主或現居該處之人同意,任意公佈住屋之行為,遭到部分人士質疑是否違反妨害祕密罪。由於私人住家之外觀為一般人所得共見,且照片僅提供外觀部分,未涉及所謂之非公開活動,該網站之行為應不構成妨礙秘密罪。
立委舉行記者會,指某網站輸入欲查詢之住址,就會出現房屋外觀照片,如此將私人住家照片已涉及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與民法侵權罪,同時質疑有公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供業者作營利用途,要求相關機關應馬上進行調查與了解。
(一)刑事部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民事部份:又本案是否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乃在於對「隱私」之主觀定義,也就是本案最重要的爭點。我國實務上有認為無侵權行為之見解,因僅供房屋外觀照片無涉及他人其他非公開之活動,應無侵犯他人隱私之可能,無法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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