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部份:依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自98年4月1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各地方法院受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共53,328件。
項次
事件種類
件數
比率
1
聲請協商認可事件
27,104件
50.83﹪
2
聲請更生事件
17,777件
33.33﹪
3
聲請清算事件
1,433件
2.69﹪
4
其他事件
7,014件
13.15﹪
總計
53,328件
100﹪
前置協商分析:
我國規定聲請更生及清算前,要先與銀行經過前置協商程序,但是此協商程序要求債務人將清償之本金及利息接近原合約,這樣的更生機制就沒有意義了。再者,我國債務清理條例只有規定要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但沒有規定清償方案,使得債務人要面對龐大又強勢的金融金構,又在於沒有公正的第三人主持,債務人都是處於弱勢的那一方不得不勉強答應金融機構的協商條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債務協商委員會所制定之『金融金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協商清償方案規定,在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下:1、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大於或等於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減每月最低生活支出。2、依據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議定清償方案之期數及利率。在金融機構有擔保債務下:則是依原契約履行,由此觀之,要求債務人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大於或等於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減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也就是等於或大於債務人最大清償能力,不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二)更生部分:
裁定開始更生
3,946件
22.20%
駁回更生聲請
6,757件
38.01%
撤回
1,489件
8.38%
其他原因
780件
4.39%
5
仍進行中
4,805件
27.03%
100%
認可更生方案
124件
3.14%
裁定轉清算程序者
74件
1.88%
其他原因終結者
141件
3.57%
法院進行中
3607件
91.41%
(三)清算部分:
裁定開始清算
244件
17.03%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118件
8.24%
裁定駁回清算程序
400件
27.91%
撤回清算聲請
137件
9.56%
其他原因終結
32件
2.23%
6
502件
35.03%
1433件
裁定清算終止或終結者
18件
7.38%
7件
2.87%
219件
89.75%
更生及清算的分析:
1.此分析報告可以知道,前置協商制度發揮的效用不大,聲請更生或清算案件的駁回比率也不低,導致債務人乾脆自行與銀行協商。
2.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案件的比率僅只有二十幾點多的比率,由此可知法 院對於「毀諾的原因是不可歸咎於債務人」的認定有建構相似的見解,使債務人有遵循判斷的空間,不過目前標準還是很嚴苛。
3.法院裁准開始更生或清算的案件中,仍有高達百分之九十還在審理中,審理的速度及效率,跟訴訟案件所花的時間不相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