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程序:法院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分配給債權銀行,為鼓勵債務人能努力重生,法院會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給債權人,並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迅予債務人免責及復權。
(二)清算程序要件:
債務人須有清算原因存在,也就是說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1.管轄法院:債務人要聲請清算要在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如果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聲請,就要在債務人主要財產的地方法院來聲請。
2.繳交費用:聲請清算要繳交聲請費一千元及法院寄給債權銀行繕本的郵務費用。如果聲請費一千元經法院命補正但逾期未繳納,法院則會駁回債務人清算的聲請。
3.聲請人:必須為債務人才可以聲請。
4.聲請時期:債務人要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宣告破產前聲請。
5.協商前置:債務人要聲請清算必須先經過前置協商,如果前置協商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
6,聲請書件:債務人要提出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