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和第279條之解釋及適用。
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若因友情或投資考量,出資共同辦某一合夥事業,但根本不過問業務經營者,能否逕認為是合夥人?此涉及是否要負合夥人之連帶無限補充責任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