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或許都以為性侵害是指男生使用性器官未經過女方同意進入他人性器官之行為。然而事實不然,因為十年前左右,台灣曾發生過變態男子用竹竿異態性侵入5歲女童下體,以滿足其特殊性癖好,造成女童子宮破裂,無法生育。
新竹縣一名母親於民國95年時懷疑未滿16歲的女兒懷孕,竟然讓她的蘇姓男友用手指插入陰道確認,由於整個過程已經涉及性侵,因此新竹地方法院昨(30)日依妨害性自主,把蘇姓男子和這名糊塗的母親判刑5月,緩刑2年。
根據聯合報報導,蘇姓男子與少女母親叫少女脫光衣服進入浴室,蘇姓男子用3根手指插入少女陰道並且撫摸胸部,少女因為疼痛而哭泣。蘇姓男子竟然說:「這怎麼會痛!」隔天少女到婦產科作檢查確定並未懷孕。
蘇姓男子辯稱並沒有性侵少女,只是代替女友管教小孩。法官認為蘇男與少女母親犯後態度佳,少女也表示願意原諒兩人,所以判緩刑。
(一)一般民眾或許都以為性侵害是指男生使用性器官未經過女方同意進入他人性器官之行為。然而事實不然,因為十年前左右,台灣曾發生過變態男子用竹竿異態性侵入5歲女童下體,以滿足其特殊性癖好,造成女童子宮破裂,無法生育。
當時因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不符合,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為了避免法律保護不周,以及舊法無法包含女強姦犯性侵男被害人。所以刑法特別增訂第10條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也就是上述用竹竿性侵害女童事件,以及女強姦犯性侵男被害人,或者是其他異態性行為都可以用新法去解決,若沒有新法即會受到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所限制,而無從擴張解釋。
(二)而該案中,因為蘇姓男子用手指進入該名未滿16歲女生的下體,依據刑法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強制性交罪。然而蘇姓男子與少女母親而該名女生的母親,為該名少女的親屬及具有監護教養的特定關係人。此為強制性交罪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優先適用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法官宣告刑為十個月,少女母親雖然沒有親自用手指進入她女兒的下體,但她卻和她蘇姓男友命她的親生女兒脫光衣服,放任蘇姓男友用手指檢查她女兒的下體,係以自己犯罪意思,二人從事犯罪行為,所以該名母親應屬共同正犯。
而該案發生於民國95年,有減刑條例的適用,依據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的規定:「犯罪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因此從10個月減為5個月。
不過法官審酌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性教育知識不足,兩人認罪且犯後態度良好,並無重大惡性,符合緩刑之要件,依據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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