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林同學因簽職棒簽賭賠錢,不敢告知家人的情形下,向家中頗為富裕的李姓同學借錢,李姓同學卻比照地下錢莊方式,每月收取三十分的高利息,林同學依舊還不出錢來,李姓同學便逼迫林同學簽立原本兩倍借款的面額本票,後來林同學受不了李姓同學一直逼債,而燒炭自殺後獲救。
李姓同學趁林同學需錢孔急之際及不敢告知家人的狀態下,以高利率貸款於林同學,並每十天就催一次債務,林同學因害怕事件爆發引來家人的責難,便隱忍直至身心俱疲選擇燒炭自殺,才被家人知悉報案處理。
李姓同學已觸犯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上限為年利率16%,如17%就是重利,「趁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況李姓同學又告知林同學如不還錢就將此欠錢之事告訴林同學父母,讓林同學每天提心吊膽擔心隨時會被揭發,怕傷了父母的心及不知如何面對父母的用心良苦,更不清楚可從處去尋找解決管道,最後只好選擇結束生命,李姓同學恐觸及刑事恐嚇取財罪。
而林同學被便逼迫所簽立原本兩倍借款的面額本票,確實遭受李姓同學的恐嚇言語所簽立的,可以主張本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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