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母, 6個月大女嬰被遺棄民宅門口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常言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可是現在卻有狠心的父母,竟然將自己的孩子丟在人家的騎樓下,在台中有一名約六個月大的女嬰,被人丟棄在民宅門口,屋主聽到嬰兒哭聲,出門查看發現,趕緊通知警方,社會處希望女嬰的父母親能趕緊出面處理

法律評析

放任未成年人自生自滅,監護人有罰則

(一)遺棄兒童,已構成刑法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51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決定要將小孩生下來,應該要好好思考如何教養她,若生活上有困難也可以請社扶單位協助安置,如果惡意遺棄,是會觸犯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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