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間諜手機竊聽側錄,依妨害秘密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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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集團可以將個人手機改裝側錄、竊聽之工具,但此方式也已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知名拍賣網站出現「間諜手機」,陳嫌在知名拍賣網站販賣「間諜手機、軟體」,宛如電影情節一般,間諜手機標榜可監聽現場環境、通話內容、簡訊備份攔截、SIM卡更換即時通知、通話紀錄、強制轉接來電、強制回撥等功能,吸引不少買家好奇詢問,警方研判,陳嫌背後應該還有個改裝集團,隨後將將陳嫌依違反電信法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偵察

    法律評析

    間諜手機、程式側錄監聽,買賣都罰

    (一)科技日新月異,想不到猶如電影裡的情節出現在大眾生活之中,現在有犯罪集團可以將個人手機改裝側錄竊聽之工具,但此方式也已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若是購買者想用來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亦構成上述罪責,所以奉勸有抓姦需要之人還是要尋正確之管道來取得證據,以免未獲其利先蒙其害

    (二)電信法第56條:「意圖供第三人盜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6-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販賣者之行為亦已觸犯電信法規之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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