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指公務員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國家為維持官紀,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者。懲處,指公務員平日之工作成績、操行、學識、才能,由主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所為之懲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如下:
1、處分事由
(1)前者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或其他廢弛職務之行為。(2)後者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質上與懲戒原因並無實質差異,但丁等免職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條件,分別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及第12條第3項定有明文。
2、處分種類
(1)前者保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其中政務官僅適用撤職與申誡。(2)後者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政務官無考績,故不適用懲罰。
3、處分程序
(1)前者除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之記過及申誡由主管長官逕行為之外,或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審議;或由主管長官將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者直接移送公懲會審議,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2)後者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兩種方式,平時考核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考績分數以定等級,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應設考績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