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與之性交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嫌犯假扮警察行使職務,已觸犯刑法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現在刑法採一罪一罰原則,廢除連續犯,故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一個罪責,本案中以此計算,被告之刑期將加總至一百三十八年。
有人假扮警察在網路巡邏,伺機誘出援交妹用警察制服、警徽欺騙對方,並恐嚇對方可用做愛換免罪,被害人隨即被帶往賓館進而帶往賓館強姦、猥褻,最後在被害人脖子「種草莓」作宣示,已知有11人受害。
種草莓之狼共強姦十女、猥褻一女,檢方認定惡性重大,依一罪一罰可求刑一百三十八年徒刑,最後法官考量犯案過程無毆打被害人等其他暴行,判決合併應執行刑期為十九年
本案嫌犯假扮警察行使職務,已觸犯刑法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而強迫他人與之性交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猥褻部份依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刑法採一罪一罰原則,廢除連續犯,故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一個罪責,本案中以此計算,被告之刑期將加總至一百三十八年。
但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可併罰,法官可以綜合考量,且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年,又依據同法第57條,法官應該斟酌當事人的犯罪動機與手段來量刑,本案法官定合併執行刑期十九年,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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