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騷擾是造成他人困擾的一種惡質的手段,但目前來說由於法律並未完全規範,所以僅能向警方報案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苗栗縣一名國中男老師備受困擾,電話又從不出聲,他調通聯紀錄報案,才知道騷擾他的人是女同事,昨天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女老師罰鍰4000元。
(一)電話騷擾是造成他人困擾的一種惡質的手段,但目前來說由於法律並未完全規範,所以僅能向警方報案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二)雖然目前法律上並沒有刑事責任,但被騷擾者如果因此產生精神上的痛苦,使有機會提起民事訴訟來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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