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工作物供給契約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自不能認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而有承攬關係之存在。
本案涉及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若是罹患精神分裂症之被保險人從高處墬樓致死,則是否為「故意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