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工作物供給契約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自不能認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而有承攬關係之存在。
本案例涉非婚生子女認領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縱使推定生父另案起訴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得有勝訴判決,仍非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婚生否認之訴,真正生父不得據此而請求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