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觀預備訴之合併。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5號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加責問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應為法之所許。
本案例涉及民法第866條是否包含經抵押物所有權人同意或認許使用抵押物之第三人,再將執行標的之抵押物出租或提供次第三人使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