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69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原審法院採肯定見解,惟最高法院認為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本案例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民國開發公司訂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將某一國有非公用土地交由該開發公司經營,依契約約定,如該開發公司在土地上與建建築物,必須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惟國有財產局卻遲遲無法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以致開發公司無法申請建築執照,於此情形,該開發公司是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