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對質詰問。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82號判決)
對質權,係指二人以上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可分為被告與被告、證人與證人、證人與被告之對質;其中證人與被告間互為質問之權利,實與被告詰問權為一體之兩面。
本案例涉及被告因信賴檢察官為緩起訴而認罪,但後來又被起訴,則先前所為認罪之證據能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