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職業災害補償問題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台灣高院高雄分院98年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
承攬人之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則以事業招人承攬之事業單位,均須與中間與最後承攬人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無內部分擔問題之不真正連帶,如果事業單位根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亦即涉有故意過失之違法情節,則須與承攬人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平均分擔,也就是真正之法定連帶,不真正與真正連帶中,勞工與債務人之一達成和解後,勞工得否另向事業單位請求補償之問題應為肯定採平均分擔。
本案例為台電公司將某段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發包給茂成公司,茂成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達輝工程行。達輝工程行又將承包工程中之塑膠管吊掛工程交由吉成起重行承作。原告勞工受僱於達輝工程行負責人,從事老闆指示的打雜工作,某年某日吉成起重行指派某人操作起重機吊掛塑膠管,塑膠管掉落撞及該勞工頸部以致受傷。該名勞工請求台電公司、茂成公司與達輝工程行負責人依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與職業災害保護法第31條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