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職業災害補償問題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台灣高院高雄分院98年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
承攬人之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則以事業招人承攬之事業單位,均須與中間與最後承攬人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無內部分擔問題之不真正連帶,如果事業單位根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亦即涉有故意過失之違法情節,則須與承攬人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平均分擔,也就是真正之法定連帶,不真正與真正連帶中,勞工與債務人之一達成和解後,勞工得否另向事業單位請求補償之問題應為肯定採平均分擔。
本案例涉及勞工自82年12月1日起擔任公司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職掌公司行政與業務部門,在未經雇主同意允許之情形下,擅自印製與其職務名稱不符之「國防事業部總經理」、「總經理」等職稱名片,並對外自稱係雇主之總經理,是雇主主張該等行為「易使外界誤認其係有權代表公司為相關之行為,損及公司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進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與營運」,是得成立違反勞動契約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