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及費用償還或違約金約定及其酌減。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板橋地院98年勞簡上第3號判決) 雖雇主有因受僱人能力提升而得使經濟績效提升之利益,但受僱人亦受有使其本身學識能力因而提升之利益,對於受僱人而言,此種約定並無加重其負擔之情形,倘其約定之期間為合理之範圍,不能認為其此種約定有無效之情形存在,而應有拘束接受雇主支付費用而接受訓練之受僱人……兩造約定之接受雇主支付費用參加國外訓練後,應繼續在公司工作1年之約定,其期間並不逾合理之範圍,應認為此部分之約定為有效。於此期間內,雇主亦因已提升工作能力之受僱人在其內部工作而獲得經營績效提升之利益,其情形自屬合於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而應就其得向於約定期間屆滿前,提前離職之受僱人請求返還之訓練費用中,扣減其已獲得之利益。
爭執所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及費用償還或違約金約定及其酌減。
法院見解:(板橋地院98年勞簡上第3號判決)
雖雇主有因受僱人能力提升而得使經濟績效提升之利益,但受僱人亦受有使其本身學識能力因而提升之利益,對於受僱人而言,此種約定並無加重其負擔之情形,倘其約定之期間為合理之範圍,不能認為其此種約定有無效之情形存在,而應有拘束接受雇主支付費用而接受訓練之受僱人……兩造約定之接受雇主支付費用參加國外訓練後,應繼續在公司工作1年之約定,其期間並不逾合理之範圍,應認為此部分之約定為有效。於此期間內,雇主亦因已提升工作能力之受僱人在其內部工作而獲得經營績效提升之利益,其情形自屬合於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而應就其得向於約定期間屆滿前,提前離職之受僱人請求返還之訓練費用中,扣減其已獲得之利益。
本案例涉及勞工自82年12月1日起擔任公司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職掌公司行政與業務部門,在未經雇主同意允許之情形下,擅自印製與其職務名稱不符之「國防事業部總經理」、「總經理」等職稱名片,並對外自稱係雇主之總經理,是雇主主張該等行為「易使外界誤認其係有權代表公司為相關之行為,損及公司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進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與營運」,是得成立違反勞動契約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