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於變易其原來之持有狀態之初,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則難遽以該罪相繩。
本案例為某駕駛酒後駕駛,經酒測數值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五毫克,簡察官認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並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經第一審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結果,認定被告並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