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於變易其原來之持有狀態之初,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則難遽以該罪相繩。
本案例涉及被告因信賴檢察官為緩起訴而認罪,但後來又被起訴,則先前所為認罪之證據能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