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保險法第109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643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精神疾病之態樣繁多,症狀輕重不一,而有不同之生理、心理及行為表現,罹患此等疾病之人,非當然屬「無自由意志之人」,亦無從推定其行為係在「精神不正常狀態」或「喪失自由意志」之情狀下所為,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所稱「故意自殺」,能否將之限定於「出於自由意志」、「精神狀態正常」下之殺害自己行為,殊非無疑。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