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保險法第109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643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精神疾病之態樣繁多,症狀輕重不一,而有不同之生理、心理及行為表現,罹患此等疾病之人,非當然屬「無自由意志之人」,亦無從推定其行為係在「精神不正常狀態」或「喪失自由意志」之情狀下所為,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所稱「故意自殺」,能否將之限定於「出於自由意志」、「精神狀態正常」下之殺害自己行為,殊非無疑。
台北縣警局向車商購買60輛BMW重型機車,嗣轄某派出所員警於發動系爭該型之BMW重型機車時,機車兩側排氣管竟突然著火,導致派出所之其他汽機車及辦公廳所受有損失7佰多萬。警局主張系爭機車具有品質及設計上之瑕疵等理由主張車商應負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