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駕駛大貨車不慎、撞及前方同向無照騎乘機車之被害人與後面搭載之配偶,二人均當場死亡。被害人之子,訴請肇事司機賠償損害,駕駛之司機抗辯被害人無照騎車為與有過失,應減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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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

    1、97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無照駕駛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條為保護他人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推定其有過失,原審於未經原告證明被害人無照駕車與損害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前,以被告未能證明被害人騎乘機車有操作不當之情事,遽認被害人並無過失,有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且倘被害人確因無照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不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生事故,似不能謂其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相關因果關係。

    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所採見解略有不同。其認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屬違規行為,惟其此項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能否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調查審認,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並嫌疏略。

    3、無照駕駛是否為交通事故之原因,應視個案情節而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無必然之結論。

    1. 本案例涉及公寓大廈屋頂共用部分遭他人無權占用時,其因此所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否提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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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案例為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之後,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嗣後土地所有人以承租人及地三人均未支付租金為由,向該第三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惟該第三人卻以其與承租人間就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係讓與擔保關係,非買賣關係,其並未繼受土地租賃契約,非土地租賃契約當事人或土地占有人為由,土地所有人請求該第三人拆屋還地,得否以承租人為備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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