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參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按債務人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如受領人係債權之準佔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之準佔有人係指雖非債權人,惟以為自己之意思,事實上行使債權,依一般交易觀念,足使他人認其為債權人者而言。倘無代理權而表示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若債務人向其清償,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則屬表見代理之問題。是冒稱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非「為自己」之意思行使債權,自與債權之準佔有人有間,不可不辨。
本案例涉及國民住宅承購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由台北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後,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等相關規定,列冊囑託地政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以致該住宅承購戶又以該住宅為擔保,向國泰世華申請貸款及設定抵押。國泰世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却因台北銀行主張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致減少國泰世華應受分配之金額,有無國賠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