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債權準佔有」規定之解釋適用與「表見代理」之區別。
爭執所在:參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按債務人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如受領人係債權之準佔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之準佔有人係指雖非債權人,惟以為自己之意思,事實上行使債權,依一般交易觀念,足使他人認其為債權人者而言。倘無代理權而表示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若債務人向其清償,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則屬表見代理之問題。是冒稱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非「為自己」之意思行使債權,自與債權之準佔有人有間,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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