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觀之,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此條只處罰故意之行為,不處罰過失之行為。如貨車司機為過失當然不用負刑責,但如是故意,則刑法上亦應負責。
真的是天外飛來的橫禍!桃園一名裝潢師父正在別墅工地2樓施工,把剛買的新車停放在1樓,卻沒想到意外被一台紅色貨櫃車撞進來,不但把施工的建築物撞得面目全非,連他剛買不到1個月的新車,都撞成破銅爛鐵。意外會發生,疑似是貨櫃車因為天雨路滑,加上煞車失靈,才會失控撞上正在施工的別墅工地,讓小轎車遭受無妄之災,只是造成這起撞車意外的原因到底是什麼,警方還要深入調查。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台紅色貨櫃車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一種侵權行為,侵害了裝潢師父的財產權,所以裝潢師父可以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貨櫃車之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刑法觀之,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此條只處罰故意之行為,不處罰過失之行為。如貨車司機為過失當然不用負刑責,但如是故意,則刑法上亦應負責。
豪門家族總為遺產內鬥不休--談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