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嫌犯陳姓車手可能觸犯刑法§339詐欺罪。車手雖不一定為犯罪集團固定成員,但行為人於此「可能」成為他人犯罪所利用之前提下,仍願為該集團所控制,則應屬於該犯罪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幫助犯』。
詐騙集團不長眼,竟找上高雄市楠梓警分局偵查隊自聘的楊姓女工友,她機警與副隊長袁粵山合作,領出45萬元引誘陳姓車手上鉤,通知警方逮人,依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送辦。
本案嫌犯陳姓車手可能觸犯刑法§339詐欺罪。一般俗稱車手,係指為詐騙集團向被害人領取款項,或透過自動付款設備(ATM)、銀行窗口操作提領詐騙所得之人。詐騙集團常利用中輟生、生活需錢孔急之人作為犯案白手套。
依照目前實務認定,車手雖不一定為犯罪集團固定成員,但其接受詐騙集團的脅迫、利誘時,應先加以判斷該行為是否於法所不容?按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應足以於受脅迫利誘時,即能判斷該行為「可能」於法所不容,行為人於此「可能」成為他人犯罪所利用之前提下,仍願為該集團所控制,則應屬於該犯罪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幫助犯』。
法院於量刑時,依照刑法§30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按同條後段所指,幫助犯係按照正犯之法定刑減輕其刑。
陳姓嫌犯於本案中,係扮演幫助實行詐欺罪的幫助犯,雖犯罪行為並未完成,但詐欺罪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該嫌犯應以詐欺罪從輕量刑,詐欺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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