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警方沒有真的找到任何爆裂物,也幸好都沒有發生任何具體危險的情況,不過在社會生活中炸彈客將爆裂物放置火車捷運站時有所聞,炸彈客持有炸彈的行為就涉及刑法第186條的持有危險物品罪
警方在台北市的永春捷運站來來回回搜尋,因為接獲民眾報案,當時報案民眾形容得入木三分,說發現一顆「水銀炸彈」,而且還信誓旦旦說要在現場等警方抵達。但警方到現場之後,沒發現報案民眾,也沒發現炸彈,但因為聽奧就要開幕的敏感時刻,警方還是以地毯式搜索,再三確認,但最後確認捷運站沒有炸彈。
雖然本案中警方沒有真的找到任何爆裂物,也幸好都沒有發生任何具體危險的情況,不過在社會生活中炸彈客將爆裂物放置火車捷運站時有所聞,炸彈客持有炸彈的行為就涉及刑法第186條的持有危險物品罪,因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下,就持有這種一經爆裂就具有爆發性、破壞力,可以瞬間把人跟物殺傷或毀損的危險物品,而成立持有危險物品罪。
實際上如果炸彈真的爆裂而產生具體危險去危害到公眾的生命、身體、財產等,那麼也成立刑法第186條之1的致爆裂物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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