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56條【軍事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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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56 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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