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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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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