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拒絕加入工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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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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