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路聊天室以文字方式暗示他人與自己援交,有無觸法?

上網路聊天室以文字方式暗示他人與自己援交,因為有散發性交援助的意味,提高犯罪風險,所以將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2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若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因為有散發性交援助的意味,提高犯罪風險,所以將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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