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後,「我以後如果失智或失能,誰來幫我管錢、簽醫療同意書?」已經不只是長照問題,更是法律問題。 為了讓每個人在還能清楚表達意願時,就先替「未來的自己」做好安排,民法近年特別增訂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你可以事先選好自己的監護人,而不是等到失能後由法院依親屬順序去指定。
一句話重點:
意定監護,就是成年人在意思能力清楚時,先與信任的人簽訂契約,約定未來若被法院宣告監護時,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契約必須經公證,法院原則上要優先尊重當事人先前的選擇。
以下用實務易懂的方式,帶你掌握意定監護的核心重點、流程與常見問題。
一、意定監護的法律基礎與生效時間
台灣的意定監護制度,是民法近期新增加的制度之一,條文大致規範在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內容包括:
立法院在民國108年三讀通過相關修法,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的是在高齡化社會中,補強原本只有「法定成年監護」的不足,更尊重本人自主決定。
二、為什麼需要意定監護?三種典型族群
過去只有「法定監護」時,必須等到當事人已經嚴重失能、無法表達意思,才由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從配偶、直系血親等親屬中選出一位監護人。本人往往完全無法事先選擇。
意定監護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幾種常見情況:
1.與家人關係疏離或緊張的人
例如長年與子女關係不好、或單身無子女,希望由長期照顧自己的親友、伴侶、專業人士作為監護人。
2.擔心未來財產被濫用的人
擁有不動產、投資、商業股份等,擔心未來若失能,親屬之間為管理財產產生紛爭,希望事先挑選值得信賴、具財務管理能力的人。
3.有特別醫療、生活照護價值觀的人
對醫療處置(急救、插管、安寧等)或生活模式有強烈偏好,希望未來監護人能依照自己的價值觀做決定。
簡單說:意定監護不是為「現在」的你,而是為「未來可能失能的你」預先鋪好法律安全網。
三、意定監護 vs 法定成年監護:差在哪裡?
以下用整理表的方式幫你快速比較:
1.啟動時間不同
法定監護:
當事人已因精神障礙、失智或其他心智缺陷,難以處理生活與財產時,由親屬或檢察官、社會機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一切都發生在當事人已經幾乎無法表達意願之後。
意定監護:
在本人「成年且意思能力健全」時,就可以預先與受任人簽約。
契約本身在簽好、公證後就存在,但要到未來本人真的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監護權效力。
2.監護人選任方式不同
法院依法律規定的親屬順序、實際照顧狀況,選出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
本人往往沒有事先表達意見的機會。
本人先與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日後法院在做監護宣告時,原則上必須以契約中約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除非有不適任等情形。
3.彈性與爭議風險
法定監護容易出現:
■親屬間爭誰當監護人
■對財產管理不信任
■監護人是否真正以受監護人利益為優先等爭議
意定監護則可以:
■預先與受任人詳談財產及照護安排
■約定報酬、財產處分權限、如何監督等
■減少日後家庭糾紛與訴訟風險
四、誰可以簽意定監護?有什麼資格限制?
依民法與司法院、公證機關的實務說明,大致有以下要件:
1.本人(將來可能被監護的人)
必須符合:
■已成年
■目前意思能力健全,能理解契約內容與效果
■尚未被宣告監護或輔助
換句話說,越早規劃越好,不需要等到出現嚴重失智才考慮。
2.受任人(將來擔任監護人的人)
可以是:
■信任的配偶、子女、兄弟姊妹
■長期照顧你的親友、伴侶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醫師、社工等
基本條件:
■成年人
■沒有不適任情形(例如:曾嚴重虐待、騙取財產、濫用職務等情況,法院可拒絕或更換)
也可以指定多位受任人,並在契約中約定:
■共同執行職務
■分別負責不同範圍,例如:
A 負責生活照顧、醫療決策
B 負責財產管理、投資與支付帳款
五、意定監護契約的辦理流程
實際操作上,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會成立。
步驟一:與信任的人溝通與初步規劃
■說明自己對未來醫療、生活、財產管理的想法
■確認對方是否願意負擔這樣的責任
■討論是否需要多位受任人、是否給報酬
步驟二:準備基本資料
通常會需要:
■本人與受任人的身分證、印章
■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初步想要約定的內容,例如:
1.監護範圍(生活、醫療、財產等)
2.是否約定報酬
3.是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步驟三:與律師、公證人討論契約條款
雖然法務部有公布「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但每個家庭的關係、財產結構都不同,實務上常需要:
■調整條文用語與權限範圍
■明確寫出哪些財產可以由監護人處分、是否需要法院許可
■約定監護人報酬及費用如何支出
■安排必要的監督機制
步驟四: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公證
■本人與受任人需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並簽名蓋章
■公證人會確認雙方身份、意思能力,並再次說明重要法律效果
■公證書完成後,公證人應在一定期間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登錄相關資料
步驟五:日後如需監護宣告,法院優先尊重契約
當未來真的因失智或其他原因,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時:
■法院調閱意定監護契約與公證資料
■原則上,以契約中約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
■除非該受任人有顯不適任或有損本人最佳利益之情形,法院才得改定監護人
六、意定監護常見 Q&A
Q1:意定監護契約可以撤回或變更嗎?
可以。實務上大致區分為:
1.監護宣告前:
■本人或受任人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契約,但必須以書面並再次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2.監護宣告後:
■本人有正當理由(例如:受任人失聯、虐待、管理不善等),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
■受任人也可以因正當理由向法院聲請辭任職務。
■若同一人先後簽了兩份不同的意定監護契約,法律上通常視為後契約撤回前契約,以最新的那一份為準。
Q2:可以指定多位受任人嗎?
可以,而且相當常見。
■可以讓不同專長的人分工,例如:一位熟悉醫療照護,一位熟悉財務管理。
■必須在契約中清楚寫明:共同執行、分別執行或分組共同執行的範圍。
Q3:意定監護契約是否一定要給監護人報酬?
不一定。
■當事人可選擇「不給報酬」或「約定一定報酬標準」,例如按月固定金額或依服務內容核算。
■無論是否給報酬,監護人因執行職務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交通、醫療陪同支出),可以由受監護人的財產給付。
Q4:法院會不會完全照契約來?
原則上要尊重本人意思,但仍有一道安全防線:
■若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的情形,例如:
1.曾有侵占、暴力、虐待紀錄
2.正在與本人有激烈財產糾紛
3.實際照護能力明顯不足
法院仍可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其他適任的監護人,確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七、情境小故事:為什麼要提早規劃?
王先生 68 歲,配偶早逝,兩個孩子長年旅居國外,平常照顧他的反而是住在附近、幫忙看診與採買的外甥女與一位長期認識的家庭醫師。
王先生擔心未來如果罹患失智症:
1.法院可能依親屬關係,指定遠在國外的孩子當監護人
2.孩子對台灣醫療與財務狀況不熟悉,加上時差與距離,無法即時處理
經與律師、公證人討論後,王先生決定:
1.與外甥女、家庭醫師共同簽訂意定監護契約
2.約定外甥女主要負責生活與醫療決策,醫師則協助醫療判斷與溝通
3.並在契約中要求每年定期向指定親屬報告財務與健康情況
這樣一來,即使未來王先生真的需要監護宣告,法院也會優先依照這份契約,讓最了解他、最常在身邊的人,成為法律上正式的監護人。
八、什麼情況建議諮詢律師協助?
雖然意定監護有參考範本,但下列情況特別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1.財產結構複雜:有多筆不動產、公司股份、海外資產、家族企業等。
2.家庭關係敏感或有爭議風險
3.與子女或兄弟姊妹關係緊張、重組家庭、多段婚姻。
4.希望與其他法律工具搭配
例如:遺囑、不動產信託、預立醫療決定等,整體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5.想設計更多監督與平衡機制
如定期財務報告、共同簽名機制、第三人監督等。
專業律師可以協助:
■釐清你真正的需求與風險
■設計契約條款、避免模糊用語
■與公證人合作,讓程序與內容都合法、完備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非針對個案所作之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建議洽詢專業律師,量身訂做最適合你的意定監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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