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的始末
蔡阿嘎日前說明,其資深員工蘿拉,利用職務之便,針對同一件商務合作,透過 A、B 兩份不同合約等方式,私自剋扣業務款項、索取公關品等,時間長達數年,私吞的款項高達三千萬,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
本篇將重點討論蘿拉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民事責任以及刑事罪責。
二、蘿拉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蘿拉以不合法的AB合約,利用詐欺手段私吞款項的積極行為,侵害蔡阿嘎的財產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結果,須對蔡阿嘎負損害賠償之責。以及索取公關品的行為可能也須向廠商負賠償之責。
三、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一)如何構成本罪?
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占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就是業務侵占。
(二)本案解說
蘿拉利用AB合約的方式,在多次與廠商合作時,表示蔡阿嘎有兩家公司,款項要分半匯入A公司以及B公司,然而蔡阿嘎其實沒有兩家公司,其中的一半大都流進蘿拉的口袋,很有可能成立本罪。
四、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或從中獲得利益,明知道這樣會損害他人權益而犯法,仍故意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受害者確實因為詐術,產生錯誤的判斷與行動,進而做出錯誤的財產處理行動,造成財產上損害發生,且被害人或第三人損失的財物必須與加害人取得的財物有直接關聯。
蘿拉向廠商表示蔡阿嘎有兩家公司,編造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同時欺騙廠商以及蔡阿嘎,導致廠商未將款項匯至蔡阿嘎公司的帳戶,導致蔡阿嘎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部分金錢流進蘿拉的口袋,很有可能成立本罪。
五、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涉及有委任或請託關係的財產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明知會傷害他人財產權益,仍故意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利,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並確實因此造成他人有損害發生。
蘿拉利用多年來蔡阿嘎對她的信任,以詐欺的手段私吞款項的行為,很有可能成立本罪。
但須有證據可以證明蘿拉主觀上是故意的,即她明知她的行為將傷害蔡阿嘎的財產權益,並且證明蘿拉的行為與蔡阿嘎的損害具因果關係,才能構成背信罪。
背信罪中「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事務」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