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電話、一則投資訊息,就可能讓多年積蓄蒸發。
但是在最新「打詐四法」上路後,不只詐騙集團更難下手,借帳戶、幫忙收款的人也全面入法,被害人在訴訟上的保護也大幅升級。
本文用一般民眾看得懂的方式,整理打詐四法重點與常見風險,並從律師角度提醒: 哪些行為已經是刑事犯罪? 被害人可以怎麼運用新法自保、把損失要回來?
一、什麼是「打詐四法」?
目前俗稱的「打詐四法」,是指在 113 年 8 月 2 日起陸續生效、用來強化打擊詐欺犯罪的四個重要法令:
立法目的簡單講有三個: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詐騙集團「重刑、溯源、沒收」
傳統刑法詐欺罪,多半是五年以下徒刑,對動輒上千萬的詐騙案件嚇阻力有限。 新專法針對重大詐騙,依詐騙金額分級加重刑度:詐欺所得達 500 萬元以上: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所得達 1 億元以上: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近期行政院又通過修法草案,打算將門檻金額再調整、並增訂「禁奢條款」,未來刑度可能更重。)
實務中常見的詐騙模式,不只是單一電話或網站,而是:
這類「三人以上、使用不同詐欺手段,或成立境外機房」的情況,被法律認定為複合式詐欺,刑責加重二分之一。若是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的首腦主犯,最重可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為了瓦解詐騙集團上游,新法設計所謂「窩裡反條款」, 若成員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協助追查上游或交出犯罪所得,法院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實務而言,這使得早期配合調查、協助查扣贓款者,在量刑上會有明顯差異,也成為律師辯護時重要的評估方向。
條例也強調: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科技偵查正式入法
過去警方常被質疑「明明知道是詐騙電話,卻抓不到人」,一大原因就是缺乏完整的網路、通訊紀錄或追蹤工具。
打詐四法中,透過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化、程序化:
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
四、洗錢防制法: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與「人頭帳戶」全面納管
打詐四法同步修正《洗錢防制法》,要求:
對一般投資人來說,一個很實際的提醒是:
沒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就是「踩線」的高風險對象。
為徹底封堵人頭帳戶,新法在《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明定:
任何人,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
實際處罰機制分兩階段:
以上情況,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
以前「被抓到賣帳戶」還可能只有行政罰, 現在再賣,就是妥妥的刑事前科+長期金融信用受損。
五、被害人保障:訴訟費用減免、假扣押門檻降低
過去許多被害人之所以不願打官司,是因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特別針對被害人的訴訟負擔設計了幾項重要保護:
此外,政府亦設置 24 小時檢舉與求助窗口,提供:
六、實務常見問題:這樣會不會觸法?
問題一:朋友說「借用帳戶收款一下」可以嗎?
在打詐四法上路後,只要你交出提款卡與密碼、或把網銀登入資料交給他人操作, 就很容易落入「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範圍。
就算你真的不知情,
一樣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的犯罪,留下刑事前科。
安全做法:
除了自己與家人正常使用外, 不要把提款卡、密碼、網銀憑證交給第三人,更不要拿帳戶去賺「快錢」。
問題二:我只是車手、只是幫忙提領,會不會比首謀輕?
新專法雖然對首腦主犯加重刑度,但實務上,
問題三:被詐騙後,我能做什麼?
七、結語:打詐四法不是萬靈丹,但是真實改變了遊戲規則
打詐四法不可能立刻杜絕所有詐騙,但它確實改變了三件事:
如果你正面臨疑似詐騙、擔心自己的行為是否踩線, 或已經成為被害人,想知道如何善用新法追討損失, 建議不要自己猜,儘早與專業律師討論,釐清責任與權利空間, 比事後後悔、或在網路留言區求助,都來得實際得多。
刑法上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為何?及其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