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辦理「繼承登記」?
當家中親人過世留下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繼承人必須辦理「繼承登記」,才能正式取得所有權。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必須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被罰錢。於繼承開始後第7個月開始罰登記規費的1倍,登記規費是土地或建物價值的千分之一,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罰到20倍為止。
若自繼承開始起超過一年沒辦理,此時已經罰錢罰6個月了,政府會公告提醒,再拖三個月還不辦,就會進入「列冊管理」程序。
二、什麼是「列冊管理」?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政府暫時管理這些未登記繼承的不動產,時間長達15年。在這期間,繼承人仍可申請辦理繼承登記;若15年都沒人辦理,政府會將不動產公開標售未登記繼承的不動產,繼承人優先承買的權利。
法律亦規定倘由其他人非繼承人之人購得未登記繼承的不動產,出售後的錢會再保存10年,讓繼承人來領取,若10年經過仍然沒有繼承人來領取,才會歸國庫所有。
總結來說,從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去世時),一年又三個月不辦理才進入列冊管理,再15年不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就會被標售,出售後的錢再保存10年,前後政府會幫你保存約26年,但同時還是會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繼續罰錢。
三、新北市的現況
114年新北市有2043位被繼承人的土地與建物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9939筆、建物747棟,總價值超過156.5億元,若繼承權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失去的是大筆財產。
四、誰有權繼承?誰要辦理繼承登記?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子女不分性別,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與扶養義務,此外,實務亦肯定同性婚姻配偶也可以準用本條文享有繼承權。
若繼承人太多、難以一起辦理,任何一名法定繼承人均可先將被繼承人之遺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避免不動產被標售。
若家中有親人過世且留下不動產,請儘快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至於是否協議分割遺產,各繼承人可以慢慢討論,或查詢是否有列冊管理公告,避免財產被政府標售,若不確定流程,可尋求地政事務所或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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