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高雄一名朱姓女子,長期擔任傳產老董游姓男子的看護,照顧他十年。隨著兩人相處日久,他們不僅同居,甚至在外社交場合,朱女也直接自稱是「游太太」,關係已超越單純的看護與病患。2017年,游男因肺癌末期住院,擔心子女日後與朱女為了財產對簿公堂,特別請律師在病床邊立下「約定書」,表達要把財產交給朱女,甚至還說不想留特留分給兒女。
二、問題點在於?
在簽立約定書後,朱女拿著游男的存摺與印章,到農會辦了解約,把4658萬元存款轉到自己帳戶。農會人員懷疑有問題,到醫院直接詢問游男,發現他只能微笑、點頭,無法清楚回答問題。朱女雖提出「約定書」主張自己有權,但最後仍將4658萬元全數退回游男帳戶。等到隔年游男過世後,游男的子女認為朱女有「侵占」行為,於是提告。
三、訴訟的結果
一開始,一二審法院都認定朱女未經合法授權就轉走巨額存款,判她偽造文書罪兩年徒刑。但在更審時,情況翻轉。法院認為游男在當時仍有意識,甚至能與醫師清楚表達自己要將存款轉給朱女。農會人員與律師的證詞,也證明游男確實有這個意思。因此,法院最後判決朱女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這個見解。
刑事案件無罪確定後,朱女轉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游男的存款確實是要贈與給她,但因為她無力支付高額裁判費,只請求1000萬元,結果勝訴。
四、本案的法律重點分析
(一)病人臨終簽的「約定書」算不算數?
如果人在醫院病重時簽了文件,法律上有效嗎?本案游男請律師到醫院立「約定書」,表達要把存款交給朱女。關鍵在於當事人簽字時是否意識清楚、有決定能力。法院調查後,醫師證明游男在簽約時,還能清楚表達想把存款給朱女,所以約定書具有一定效力。
(二)子女的「特留分」能不能被拿走?
依《民法》,直系血親子女享有法律規定的「特留分」,也就是即使父母不想給,法律仍保障法定繼承人有一定繼承遺產的權利。
本案游男不是用「遺囑」分財產,而是用「生前贈與」。也就是說,他在過世前就把錢交出去。這種情況下,游男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訴請扣減遺贈財產」,而不是直接否認贈與效力。
注意!本案游男子女不能主張「贈與歸扣權」,因朱女看護並非繼承人之一:
(三)朱女為何可以在後續的民事訴訟拿到該筆贈與?
社會大眾很容易覺得:「這就是看護趁機侵吞財產吧?」但法律上要看證據。若朱女只是自己偷偷轉走錢,當然會構成侵占或偽造文書等。但法院查明後,發現游男確實有贈與的意思,還找律師做見證,醫師與農會人員也佐證游男有基本意識,所以認定是「合法贈與」,而不是偷拿。
因此朱女獲判無罪後,提起民事訴訟爭取獲贈財產,既然游男有明確「贈與」的意思,且有律師文件與證人支持,這份贈與關係應成立。故判決游男的家屬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必須在遺產範圍內,履行游男與朱女間的贈與契約,支付朱女1000萬元。
五、律師的話
由本案可知,敗訴後堅持上訴非常不容易,但真的可能有翻轉的機會。且若家裡有重大財產處分,最好請專業律師或公證人見證,以減少爭議。
父親離家多年在外積欠的債務在父親過世後需要償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