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現今民法已採「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只以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也有法界人士直言,不論豬哥亮的子女有無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都可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不過此說並不精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乖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人不就是笨蛋嗎?
法律既然作此規定,有無陳報一定是有所差別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是有風險的,除了遺產範圍之外,有可能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債務!
舉例而言,
1.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只要向已陳報的債權人清償即可,如果若嗣後有債權人出來主張債權,僅可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例:甲留有遺產1000萬,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後,乙陳報債權300萬、丙陳報債權200萬、丁陳報債權400萬,繼承人並清償完畢。嗣後戊主張有債權1100萬,但戊未於期限內陳報債權,故僅得就謄餘之100萬元遺產行使權利,繼承人只須對戊清償100萬元。2.未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例:甲留有遺產1000萬元,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償還僅知之債權人乙400萬元,謄餘6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有債權人丙主張500萬元,則繼承人須再提出500萬元清償,謄餘1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再有債權人丁主張1100萬元,此時遺產已不足清償,則依原始比例,丁得受償550萬元,除遺產謄餘之100萬元外,繼承人須再提出固有財產450萬元為清償,即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保障。倘本案例有向法院陳報,則乙受償200萬、丙受償250萬、丁受償550萬即可,繼承人無須提出自身財產。
即可看見差別。所以按照規定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絕對是有好處的,由其是債務複雜的情形而言,不要因為聽聞「民法全面採限定繼承」,而因此什麼都不做,而損及自身權益了!
民法第1157條《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