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遺贈的「財產」得為特定的財產(如某車,某地),亦得為抽象部分(如財產的六分之一)。所謂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胎兒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遺贈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且遺囑要依一定方式作成,遺贈亦為單獨行為,遺贈不用受遺贈人為任何承諾,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1206條)。
(二) 贈與和遺贈之不同: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